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667号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艇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58136083C法定代表人刘树焕,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立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薄台村。注册号:120221000001170法定代表人薄连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