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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792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张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张叶伟,王东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负责人张西厚,行长。被执行人张叶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叶伟、王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叶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意林澜庭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叶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意林澜庭10号楼××(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