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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催9号

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092551,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沧州维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