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092551,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沧州维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