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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执45号

梁永航与黄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永航,黄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执45号申请执行人梁永航。被执行人黄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茂中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立(2016)粤09执45号案执行被执行人黄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执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佳

审判员 邱江兵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