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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864号

胡蓉丽与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郭春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蓉丽,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郭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864号原告胡蓉丽,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蔡佳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委托代理人顾奇锋,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燕,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蓉丽与被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郭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