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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414号

陈艳秋、王素研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陈艳秋,王素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代表人李俊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研,学生。法定代理人陈艳秋,系王素研母亲,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6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且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保险标的及保险标的物的理解尚存争议,河北省迁西县是被保险人王振利生前居住地和事故发生地,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太山

代理

审判员  李大军

代理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