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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15号

焦作市鑫地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鑫地物流有限公司,王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曹随平,经理。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作市鑫地物流有限公司诉王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焦作市鑫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红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