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76号
原告:陶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负担。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