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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576号

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76号

原告:陶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负担。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