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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17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陶志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陶志评,孙昌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79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

负责人:陈磊。

被

申请人:陶志评,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

申请人:孙昌盛,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陶志评、孙昌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志评、孙昌盛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陶志评、孙昌盛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