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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行审1号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502行审1号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双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清,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国庆,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5]014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中的未缴城市污水处理费35784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核定,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的用水量为447300吨。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征收污水处理费,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告知了其享有的提出异议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了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5]014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缴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的污水处理费357840元。征收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省物价局的通知》、《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收证据:按月用水计划。申请人将该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依法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征收款项。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望川楼社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使用自备水井水源取水用水,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征收污水处理费决定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征收款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5]014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中的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357840元。

审 判 长  张东法

代理

审判员  卢 娜

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