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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2875号

范佑凤与王必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佑凤,王必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875号原告范佑凤,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市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紫柔,重庆市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必发,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的范佑凤与王必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佑凤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佑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佑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交纳430元(原告范佑凤已预交),由原告范佑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樊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