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875号原告范佑凤,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市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紫柔,重庆市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必发,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的范佑凤与王必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佑凤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佑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佑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交纳430元(原告范佑凤已预交),由原告范佑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樊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