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531号原告宋仕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代表人邬传楚,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严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玉成。被告宜昌安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友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永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宋仕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徐玉成、宜昌安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宋仕珍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仕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仕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