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516号原告刘贤,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力市桃山镇桃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详。负责人于春旺,职务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马自国,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贤与被告桃山镇桃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5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桃山村在村一组建91平米办公室一座,大包给原告,总价格59,150.00元;2007年7月2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国家补助45,000.00元,其余由村上自行解决。完工后被告入住,付给给原告42,000.00元。余欠17,150.00元。自2007年至今已历经二任村主任(目前无村主任)。2015年2月9日书记于春旺主持召开桃山村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桃山村办公室为原告刘贤所建。2015年4月21日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欠原告建村委会办公室余款17,150.00元入帐。2016年4月11日。原告持桃山村委会欠据提出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余欠工程款,后又变更请求,要求桃山村将欠款入帐。被告以交接时没有帐目显示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审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对2,00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对原告请求款项,已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第一,该工程确为原告所建;第二,同意将欠原告工程款计入桃山村帐目。对该款是否入帐,是村委会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道彬
代理
审判员 常安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正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