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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609号

李相庆与林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相庆,林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609号

原告:李相庆,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钟,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相庆与被告林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章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