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609号
原告:李相庆,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钟,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相庆与被告林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章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