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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060号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天才宝贝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天才宝贝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礼坤,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天才宝贝幼儿园,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办学许可证编号142011560000231。负责人郭艳,系该园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10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天才宝贝幼儿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21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天才宝贝幼儿园及负责人郭艳银行存款21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