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81-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召杰、韦露倩,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邹柳玲,女,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邓永健,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下落不明。被告赖成立,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饶志强,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对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诉被告邹柳玲、邓永健、赖成立、饶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桂02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4页顺数第10行中的“证据均有异议”属笔误,应补正为“证据均无异议”。(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韦炳远
人民陪审员 周 璇
人民陪审员 银惠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