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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龙执字第00703号

李连英、郑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英,郑启阳,郑欢欢,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彭昌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龙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英,女,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郑启阳,男,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欢欢,女,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住龙南县龙翔大道。被执行人彭昌奎,男,住龙南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李连英、郑启阳、郑欢欢申请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彭昌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彭昌奎应支付申请人李连英;郑启阳;郑欢欢案款185343.0元,承担执行费2680.14元,现因被执行人彭昌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龙执字第00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