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韩宗逊。被执行人李东伟。被执行人徐龙安。申请执行人韩宗逊与被执行人李东伟、徐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宗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陈先为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