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690号原告陈军剑。原告施姗姗。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剑、施姗姗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军剑、施姗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剑、施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军剑、施姗姗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