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22号原告蔡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李某,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