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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422号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22号原告蔡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李某,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