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731号
原告:张秀普,曾用名张继玲(岭、领),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军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引,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秀普与被告张大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