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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731号

张秀普与张大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普,张大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731号

原告:张秀普,曾用名张继玲(岭、领),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军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引,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秀普与被告张大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