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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37-2号

姚天会与邹权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天会,邹权修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姚天会,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邹权修,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