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姚天会,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邹权修,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