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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057号

陈小龙与陈海燕、徐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龙,陈海燕,徐海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057号

原告:陈小龙。

委托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燕。

被告:徐海翔。

原告陈小龙与被告陈海燕、徐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海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陈海燕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整;3、判令被告徐海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1日,被告陈海燕向原告陈小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徐海翔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三方签订的借据书面约定“月利率3%,如逾期归还,除归还借款本息外,本人愿意另行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保证人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后,被告陈海燕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了收条一份。截止2015年3月20日,被告陈海燕支付了利息21000元。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

二、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龙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徐海翔对于被告陈海燕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海翔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陈海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陈海燕、徐海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晔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