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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251号

范康福与徐共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康福,徐共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51号原告范康福,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崔玲玲、郭鑫,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共赞,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范康福诉被告徐共赞提供劳务者受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康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康福撤回对被告徐共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范康福负担。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赵玉分

审判员  郭国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冬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