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51号原告范康福,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崔玲玲、郭鑫,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共赞,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范康福诉被告徐共赞提供劳务者受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康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康福撤回对被告徐共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范康福负担。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赵玉分
审判员 郭国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冬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