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204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宋国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常皓珑,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干部。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刘益,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百孝,铜川市新区城建监察大队国土中队干部。2016年7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铜川市新区城建监察大队的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依法执行铜国土资新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永泰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经本院审查,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铜川市新区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主体不适格,对其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铜川市新区城建监察大队的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