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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409-1号

蒋桂明与李伟、席红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桂明,李伟,席红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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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409-1号

原告:蒋桂明,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镇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席红君,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明诉被告李伟、席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伟、席红君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张海英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新村1-4栋2-2#(房地产权证号:00××36,建��面积58.18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海英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新村1-4栋2-2#(房地产权证号:00××36,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公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