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35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
王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35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