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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235号

王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35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