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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47号之二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刘常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刘常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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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常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常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裁定查封了刘常喜名下的皖C(长安牌)、皖C(指南者)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刘常喜已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常喜名下的皖C(长安牌)、皖C(指南者)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