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801号
原告:吴晓霞。
被告:竹六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霞与被告竹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晓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蒋锦阳 百度搜索“”
吴晓霞与竹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801号
原告:吴晓霞。
被告:竹六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霞与被告竹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晓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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