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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3721号

张来福与马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来福,马生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721号

原告:张来福,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马生虎,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福诉被告马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来福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来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新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