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202号原告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朝阳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高胡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黄雪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与被告黄某某、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地号为19-6X-X(产权证号:高国用(2005)字第18XX号)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地号为19-6X-X(产权证号:高国用(2005)字第18XX号)土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