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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40852号之一

王绍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刘文红,王绍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被执行人刘文红。被告王绍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红账户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