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被执行人刘文红。被告王绍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红、王绍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红账户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