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735-1号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经济开发区杜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祥市鑫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听江路。法定代表人邹祖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鑫顺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祥市鑫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祥市鑫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德博
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