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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405号

孔庆峰与梁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庆峰,梁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峰,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吉元,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梁吉元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司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