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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838号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838号原告崔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成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