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838号原告崔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成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毅 来源:百度“”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838号原告崔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成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