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016号
原告:万春安,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胡秋娇,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春安诉被告胡秋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告胡秋娇已将欠款归还原告,原告万春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春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春安承担。
审判员 胡兴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