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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016号

万春安与胡秋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3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春安,胡秋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016号

原告:万春安,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胡秋娇,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春安诉被告胡秋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告胡秋娇已将欠款归还原告,原告万春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春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春安承担。

审判员  胡兴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