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张艳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张艳丽,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谢永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王洪斌与张艳杰、张艳丽、谢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洪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杰、张艳丽、谢永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洪斌人民币5295473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永和分多次向本院履行了1930000元的给付义务,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洪斌。现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艳杰、张艳丽、谢永和分期履行剩余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洪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艳杰、张艳丽、谢永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张艳杰、张艳丽、谢永和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王洪斌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王洪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