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珊,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
负责人:龙兵,行长。
上诉人吴珊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吴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田源
代理
审判员 谈光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