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292号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淼,系原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凌贵宾,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洪利。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