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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95号

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95号

申请人: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大街一号优活城小区2号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赵鹏。

被

申请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

被

申请人:马建斌。

申请人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642011850000002)。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武汉元吉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