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214号原告汪丽娟。被告昆山文峰高级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白墅路1008号。负责人金巧良,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该学校人事秘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娟诉被告昆山文峰高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