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656号本院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对原告顾子涵、顾恩陌、李娜、员翠华、顾明亚与被告周鑫、王一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9656号第1页第3行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中“(2016)京0111民初6809号”应为“(2016)京0111民初9656号”。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
李娜等诉周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656号本院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对原告顾子涵、顾恩陌、李娜、员翠华、顾明亚与被告周鑫、王一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9656号第1页第3行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中“(2016)京0111民初6809号”应为“(2016)京0111民初9656号”。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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