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蓉。被执行人武平定。申请执行人李美蓉与被执行人武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恢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