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王亿平,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周忆军,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6343。
委托代理人:陈奇伟,系江西添翼律师事务的律师,执业证号:×××2065。
被告:张宜强,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南昌昊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18号中磊花园住宅9栋二单元,组织结构代码:31460467-5。
法定代表人:张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红梅,女,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曹新春,系江西英华律师事务的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278359。
第三人:董广森,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第三人:王丽萍,女,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第三人:董广红,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第三人:董小正,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第三人:李晨,男,199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第三人董广森、王丽萍、董广红、董小正、李晨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奇伟,系江西添翼律师事务的律师,执业证号:×××0657。第三人董广森、王丽萍、董广红、董小正、李晨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忆军,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634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亿平诉被告张宜强、南昌昊强置业有限公司、陈红梅、董广森、王丽萍、董广红、董小正、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亿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亿平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270元,由原告承担39635元,退回原告34635元。
审 判 长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