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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3681号

原告邓宁与被告赵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681号原告邓宁,男。被告赵会清,男。

原告邓宁与被告赵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