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监8号
原审
原告:苗长才,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阜阳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徐果树,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
第三人:张素珍,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无业,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君志,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苗长才与原审被告徐果树、原审第三人张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做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宋景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时荣荣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