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466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李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李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6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被告李旦,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李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申请冻结被告李旦名下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该行全部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旦名下银行存款59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59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旦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