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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行初84号

李林林与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林,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84号原告李林林,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林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林林承担。

审 判 长 文艳霞代

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李奇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海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