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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772号

唐绪珍与刘超、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绪珍,刘超,方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唐绪珍,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方萍,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唐绪珍与被执行人刘超、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超、方萍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1274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刘超、方萍名下的房产、银行、车辆等资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