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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605号

王大顺、李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大顺,李芳,李培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顺,男,汉族,1952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玉龙,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玉龙,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德,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李至平,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大顺、李芳与被上诉人李培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大顺、李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大顺、李芳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大顺、李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广智

代理

审判员  龚 耘

代理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大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